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胡國偉
利害關係人 胡方素蘭
方凌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1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利害關係人胡方素蘭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方凌毅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