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高傳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3,841,7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82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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