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67號
KLDM,110,附民,67,2021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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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闕志儒
送達代收人 張嘉玲律師

被 告 楊立瑋


李宗曄



王芃樺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金訴字第9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立瑋李宗曄王芃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詐欺 罪,均經本院以上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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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