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闕志儒
送達代收人 張嘉玲律師
被 告 楊立瑋
李宗曄
王芃樺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金訴字第9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立瑋、李宗曄、王芃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詐欺 罪,均經本院以上開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