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67號
KLDM,110,附民,67,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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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7號
原 告 闕志儒
送達代收人 張嘉玲律師

被 告 楊維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9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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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