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簡阿裕
被 告 鍾翔宇
魏師宇
王毓暘
劉侑軒(原名劉侑峻)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56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56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