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明雄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
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明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明雄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暨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3月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9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