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輔助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輔宣字,110年度,7號
CYDV,110,輔宣,7,2021031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輔宣字第7號
聲 請 人 郭旭強

關 係 人 郭豐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受輔助宣告之人郭豐吉之輔助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改定聲請人郭旭強(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郭豐吉(男,民 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輔助人
二、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郭豐吉負擔。
理 由
一、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有事實足認輔助人不符受輔 助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受輔助 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之聲請,改定適當之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 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 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 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 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職業 、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 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 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第1113條 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06條之1第1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郭豐吉前經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 選定其父親郭明郎為輔助人,但郭明郎已於民國109年12月2 1日死亡,郭豐吉之母親已屆高齡,無法勝任輔助人職務, 經討論後,因聲請人為郭豐吉之胞弟,對其身心、日常生活 狀況熟悉,為郭豐吉最佳利益,爰依法聲請改定由聲請人擔 任郭豐吉之輔助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聲請人主張郭豐吉前經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其父 親郭明郎為輔助人郭明郎已於109年12月21日死亡等情, 業據提出戶籍謄本、100年度監宣字第125號民事裁定影本、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死亡證明書影本各1份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0年度監宣字第125號監護宣告民事卷 核閱無誤,足認屬實。
四、本院審酌郭豐吉之最近親屬僅有母親郭侯笑、聲請人及胞姐



郭妙如,其等均具狀同意改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而聲請人 為郭豐吉之胞弟,明瞭郭豐吉生活、身心狀況,且對郭明郎 生前如何照顧郭豐吉之生活起居也相當清楚,故由聲請人擔 任受輔助宣告人郭豐吉之輔助人,較能符合郭豐吉之最佳利 益,因此,依首揭規定,改定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郭豐吉 之輔助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