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號
原 告 黃富生
被 告 黃大森
黃景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共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開二筆土地面積分別為4993、67
1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900、
5,400元,原告應有部分分別為3/4、39/1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21,252,603元【(19004993×3/4)+(5400×6713×39/1
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
99,08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