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4號
CYDV,110,補,64,2021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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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林璨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被 告 陳健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200元(計算
式:85.2×3,500=298,2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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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