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84號
CYDV,110,聲,84,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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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劉家榕


相 對 人 劉進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貳佰參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9年 度訴字第282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15、高劉 金雲負擔百分之7、劉民國負擔百分之78,並經確定在案, 爰提出附表所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請求裁定相對人應負擔 之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及依聲請人提出之支出單據,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所示之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1 第一審裁判費 18,226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4月13日預納。 2 土地勘查複丈費 500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6月3日預納。 3 地籍圖謄本及土地勘查複丈費 2,850元 由聲請人於109年6月30日預納。 合計 21,576元 上開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而本件訴訟費用負擔百分之15,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額為3,236元(計算式:21,576元×15%=3,2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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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