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8年度,363號
PCDM,88,訴,363,200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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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q○○
        乙玄○
        甲H○
        乙戊○
        乙子○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0九四八號、第二三
八六二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三四號)及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q○○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乙玄○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甲H○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乙子○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叁年。乙戊○無罪。
事 實
一、q○○前於民國七十五年八月七日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十月確定,並經減刑為有期徒刑五月,於八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執行完畢;甲H ○前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於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渠等竟仍不知悔改, 夥同乙玄○乙子○、戌○○(俟到案另結)組成竊盜集團,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由乙玄○負責接洽買主、通關事宜及向不知情之乙戊 ○調借現款新台幣(以下同)一百二十萬元作資金,而由q○○甲H○、乙子 ○,自八十六年九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十月九日止,於附表一所示時、地,竊得如 附表一所列之機車,並載運至台北縣林口鄉南勢村七一之一二0號倉庫裝櫃後, 將上開贓車交由乙玄○、戌○○偽以「木雕門」之物品報關,並於八十六年十月 九日將內裝一百三十六台贓車之貨櫃(櫃號:GSTU-0000000)出口至香 港,售予香港人VICTOR(鄭宏泰,又名黃宏泰),因貨櫃尚未到達香港,尚未領 得全部款項,已得款一百八十三萬五千元,並均以之為常業。渠等復賡續前開犯 意,亦於八十六年九月間某日起至八十六年十月十一日止,在台北縣蘆洲市、三 重市及新莊市等地竊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機車。嗣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一日凌晨三時 三十分許,乙子○甲H○二人駕駛車號CK-二五四三號小貨車載運六部贓車欲 前往前揭倉庫時,行經台北縣五股鄉○○路○段一號前,為警查獲,循線前往上 址台北縣林口鄉南勢村七一之一二0號倉庫,扣得附表二所示之贓車。另經警聯 絡香港警方截獲前揭貨櫃及附表一所示之機車。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台北縣警察局蘆洲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玄○對右揭事實固不否認,惟辯稱其僅為負責穿針引線,並非主謀, 亦非以竊盜為常業;被告q○○乙子○甲H○固亦不否認參與搬運贓車,惟 q○○乙子○辯稱並未參與竊盜行為,甲H○則辯稱係當日受邀幫忙搬車,惟 並未參與竊車,亦不知所搬運者為贓車云云。經查:(一)被告乙玄○於偵查中 供稱當初是由q○○與其商談,由伊出人手,其出資金,由伊將偷來之機車裝於 貨櫃後,待其聯絡戌○○及「吳新豐」出口至香港,再由其至香港找買主(被告 乙玄○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訊問筆錄,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三四號偵查卷宗第 三十頁),審理中則供稱其原先係做環保廢機車出口,因q○○與其堂哥為舊識 ,在八十六年間經由介紹認識伊,伊對其提起要做贓車出口,要求其協助,因此 由其介紹伊與戌○○及「吳新豐」認識,戌○○表示願以一部一萬八千元買斷, 一百三十六台機車總價為二百多萬元,戌○○先交給其一百八十三萬五千元,並 已將一百三十六台贓車出口到香港。因貨未到香港,因此才未付清全部款項。一 百八十三萬五千元當中,扣除三十二萬元報關費用外,由其將剩餘之一百五十一 萬五千元交給q○○。因q○○當時需要資本,乃先由其向乙戊○借得一百二十 萬元,q○○原先與其約定一星期內要還其一百二十萬元,並允給三成紅利(八 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訊問筆錄)。被告q○○則稱乙玄○係負責將贓車裝櫃出口報 關及至香港接洽部分,是由伊將倉庫鐵門的遙控器交給其以供放置機車之用,印 有「吳新豐」之名片則由伊交給乙子○,並交待出事時不要說是伊主使,全部推 給該「吳新豐」,當時大家心中都知道「吳新豐」應是捏造出來的名字(被告q ○○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警訊筆錄,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八六二號偵查卷 宗第三、四頁)。互核可知,被告乙玄○原先既為從事環保廢機車出口,對於報 關、通關程序顯極為熟稔,足見其於本案犯行所分擔部分除穿針引線,引介q○ ○、戌○○等人認識外,並負責贓車之裝櫃及貨櫃之通關程序,更曾至香港接洽 買主進行銷贓事宜。(二)被告甲H○於警訊中坦承與乙子○進行偷竊行為(被 告甲H○八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訊問筆錄,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 偵字第二0九四八號偵查卷宗第九頁背面),偵查中先則稱是名為「吳新豐」之 年籍不詳男子打電話給乙子○,叫伊去載機車,因此跑去幫忙,並不認識「吳新 豐」(被告甲H○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0九四 八號偵查卷宗第一0九頁背面),後則稱載機車都是q○○帶渠等去的(被告甲 H○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訊問筆錄,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三四號偵查卷宗第二 十九頁背面),並稱先前即曾與乙子○載過機車至前開倉庫,自八十六年九月起 都是與乙子○一起去搬,知道所搬運之機車是偷來的(被告甲H○八十六年十月 二十四日、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訊問筆錄,八十六年 度偵字第二0九四八號偵查卷宗第一二八頁、第一五三頁背面、第一八五頁背面 ),審理中則翻異前詞,改稱當天晚上係q○○打電話要乙子○去搬東西,其剛 好去乙子○處找伊聊天,伊就邀其一起去三重市路邊搬車,並未談到報酬,之前 亦未替q○○搬過東西,並不知為贓車(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訊問筆錄),惟被 告甲H○於凌晨至河堤等地搬運多數來源不明之機車,且來回數趟,辯稱不知為 不法,顯悖於常情,且依被告乙子○所述,八十六年十月十日當天係由q○○帶 同前去搬運機車,並約定搬一部機車五百元,當天已搬運四趟,均由q○○開車



載去,甲H○當天就搬了四趟,共二十四部機車(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訊問筆錄 ),並稱甲H○先前即曾與其載過贓車至前開倉庫(被告乙子○八十六年十一月 七日警訊筆錄,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0九四八號偵查卷宗第一四0頁背面)。被 告q○○則稱係乙玄○叫乙名綽號「阿南」之年籍不詳男子打電話至其家中告訴 其車子已經偷來放在什麼地方,再由其聯絡乙子○甲H○一起前往載運。約自 九月中旬即與乙子○甲H○二人一起載運贓車之倉庫裝櫃出貨,不下數十趟, 乙子○甲H○從頭到尾各得到三萬元,該款項均為乙玄○交由其轉交與他們( 被告q○○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警訊筆錄,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八六二號 偵查卷宗第三頁、第八頁背面)。由前開被告乙子○q○○之供詞互核可知, 被告甲H○顯曾多次參與犯案。再被告q○○供稱係乙玄○介紹、並要求其前往 搬車,乙子○稱由q○○介紹與乙玄○認識,並承q○○之指示前往搬車、甲H ○則係由乙玄○介紹(被告q○○乙子○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訊問筆錄),另 依被告乙戊○所述,在八十六年九月間即曾見甲H○乙玄○在一起(被告乙戊 ○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顯示本案被告等均為相識,且依甲H○於 偵查中固翻異前詞,惟於警訊、偵查初訊中,雖經檢察官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 通信(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0九四八號偵查卷宗第一0五頁),所供仍均與乙子 ○一致,諉稱係由「吳新豐」聯絡其前往,益足見其與乙子○等人就如何脫罪早 經串謀,顯為該竊盜集團成員無疑,其翻異前供無非事後意圖飾卸,要無可採。 (三)被告乙子○原坦承竊車犯行,供稱係由「吳新豐」提議,由「吳新豐」與 甲H○至路邊牽車,而其負責操作貨車車尾之升降梯,加快搬運贓車之速度(被 告乙子○八十六年十月十一日警訊筆錄,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0九四八號偵查卷 宗第七頁背面、第八頁),後則稱:自八十六年九月份開始,被告q○○即陸續 叫渠等載機車到林口去,其一開始並不知道是贓車,後來雖知是贓車,惟已無法 抽身,因當時生活很苦,需要錢才繼續做,因此繼續載了好幾次(被告乙子○八 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被告q○○ 則稱所搬運之機車係由綽號「阿南」之年籍姓名不詳男子先行竊取,乙玄○叫「 阿南」打電話至其家中告訴其車子已經偷來放在什麼地方,再由其聯絡乙子○甲H○一起前往載運,「阿南」應在暗處監視,並以無線電與渠等聯絡,渠等並 未涉及竊車犯行云云(被告q○○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警訊筆錄,八十六年 度偵字第二三八六二號偵查卷宗第三頁、第八頁背面)。惟依經驗法則,偷竊機 車並移動其停放地點,顯難以一人獨力完成,而依被告q○○所述,雖乙玄○交 付之一百五十一萬五千元,其中七十萬係拜託其發給「阿南」買機車的錢,惟其 並未找到「阿南」,因此該七十萬元即由乙玄○取回(被告q○○八十八年四月 三十日訊問筆錄),被告乙玄○則稱該一百五十一萬五千元q○○如何發放,其 並不清楚,並否認有取回七十萬元之事情(被告乙玄○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訊 問筆錄),則「阿南」是否存在,即有可疑,次按依被告甲H○所述之搬運方式 ,係由q○○在三重市路邊,先將機車移動原先停放的地點,再由路邊一部一部 搬上渠等開去的車子(被告甲H○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訊問筆錄),被告q○○ 則稱搬運機車時,係由其負責把風,乙子○負責開車,甲H○搬機車,其有時也 會幫忙搬機車,被告乙子○則稱通常是由其與q○○甲H○去搬機車,由其負



責開車、另外二人搬機車(被告q○○乙子○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審判筆錄 )。則依渠等所供,應係以三人分工,逕於路旁擇取機車,並合力搬上貨車偷走 ,顯較合理。被告等所稱之「阿南」既從未露面,亦未出面朋分鉅額贓款,其搬 運竊得機車之方式復殊難想像,且衡諸常情,亦無先由一人行竊、停放至他處, 再由他人收集轉運,致增加遭查獲之風險之必要,顯見「阿南」並不存在,應係 被告等託詞藉以脫免竊盜罪責之虛構人物,是前揭附表一、二所示之機車,均係 被告q○○乙子○甲H○共同竊取,至為灼然。(四)末查被告等所辯均無 可採,已如前述,渠等所涉右揭犯行,有查獲之如附表一、二所示贓車及車籍資 料表、車輛竊盜個別查詢報表、被害人警訊筆錄暨贓物領據、香港警方截獲貨櫃 及贓車照片、香港警務處傳真資料、貨櫃報關行資料、倉庫租賃契約書在卷足稽 ,綜此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均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二、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以竊盜為常業之罪,只須有賴竊盜為業之意思,而有 事實之表現為已足,不以藉竊盜為唯一生計者為必要,縱令被告等尚有其他職業 ,亦無礙其以竊盜為常業罪之成立。被告q○○乙玄○甲H○乙子○及戌 ○○共組竊盜集團,並以分工之方式進行跨國犯罪,竊得數量龐大之機車後出口 銷贓,並獲得鉅款,均顯有賴竊盜為業之意思,並有事實之表現,核其等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罪。被告等就行竊機車之犯罪行為,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查被告q○○前於七十五年八月七日因妨害自由案 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刑徒刑十月確定,並經減刑為有期徒刑五月,於八十 一年十月十五日執行完畢;被告甲H○前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三日因麻醉藥品管理 條例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渠二人於五年 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法定本刑。爰分別審酌 被告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分擔之行為、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附表二編號第五十三所示被告竊取甲X○所有,車號GBU-五三六號重機車之犯 行,起訴意旨雖未論及,但與起訴書所指附表二之竊盜犯行有一罪之關係,應為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另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三號與 前開起訴有罪部份,係屬同一案件,併此敘明。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尚涉有起訴書 附表二編號五十三所示之竊取吳添福所有,車號GBU-五三六號重機車之犯行,惟 此部分未具報案,亦未扣得贓證物等積極證據,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應為無 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戊○負責出資金,與上揭被告共同為上揭竊盜犯行,因認 被告乙戊○亦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常業竊盜罪嫌。二、訊據被告乙戊○固供承借款予被告乙玄○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參與竊盜集團 之犯行,辯稱其並非竊盜集團成員,其僅係借款予乙玄○,先前乙玄○即經常向 其借錢,自八十六年六月至十月交給乙玄○一百三十萬元左右,其中在八十六年 八、九月間陸續交一百二十萬元給乙玄○,其不知乙玄○借錢之用途,約定於乙



玄○賣房子時還錢等語。經查(一)被告乙玄○於審理中供稱其向被告乙戊○借 款,乙戊○不知道其借款何用(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訊問筆錄),被告乙玄○於 警訊中亦稱其向不知情之乙戊○借款(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警訊筆錄)。(二 )被告乙玄○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出售坐落台北市○○路○段九一巷三九弄二 之八號房屋及其基地,並由買主甲K○交付票號DJ0000000號、票載日 期八十六年十月十七日、面額一百零二萬元之支票一紙予被告乙玄○,而乙玄○ 即將該支票交給被告乙戊○,而由乙戊○將該支票存入其母蔡劉阿定在銀行之帳 戶,此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支票及銀行帳戶等影本在卷。(三)被告乙戊○稱 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其搭機到香港欲前往中國大陸,因先前聯絡要在中國大 陸見面之人臨時有事,其即於翌日即返國,乙玄○知悉其要到香港,乃約其同機 前往香港,其雖與乙玄○同機前往香港,但並未同行等語。被告乙戊○係於八十 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前往香港,翌日即返國,被告乙玄○雖亦係八十六年九月二十 六日前往香港,但於八十六年十月一日才返國,此有國人入出境端末查詢報表在 卷。據上,被告乙戊○與被告乙玄○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同機前往香港,若 被告乙戊○係為到香港聯絡銷售贓車事宜,其焉有於翌日即自行先返國,而未與 被告乙玄○繼續同行再一起回國之理。再被告乙戊○若係本件竊盜集團之資金提 供者,則其自應負擔本件案發時血本無歸之風險,惟本件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一日 為警查獲時,被告乙玄○竟仍於八十六年十月十五日償還被告乙戊○一百零二萬 元,可見被告乙戊○交付一百二十萬元給被告乙玄○,應係單純借貸關係,是被 告乙戊○所辯其並不知上揭竊盜犯行,核與被告乙玄○所述相符,堪信為真。此 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乙戊○有參與上揭竊盜,是被告乙戊○被訴 之犯罪事實,要屬不能證明,自應諭知被告乙戊○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毛有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憲 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明 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一:
┌───────────────────────────────────┐
q○○乙玄○機車竊盜集團被害人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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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姓 名│性│職│出 生│出│住 所│起獲財物 │失竊│失 竊│備│




│ │ │ │ │ │生│ 或 │ │ │ │ │
│號│ │別│業│年月日│地│居 所│(機車種類)│時間│地 點│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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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c○│男│工│⒏⒛│雲│臺北縣三│牌照:GDU-│年│臺北縣│ │
│0│P12200│ │ │ │林│重市碧華│946 │月│三重市│ │
│ │3188 │ │ │ │縣│街四一0│引擎:GY6D│4日│碧華街│ │
│ │ │ │ │ │ │號二樓 │0-000000 │7時│四一0│ │
│ │ │ │ │ │ │(02) │光陽牌124C│分│號前 │ │
│ │ │ │ │ │ │00000000│C、黑色 │ │ │ │
│ │ │ │ │ │ │ │1955年份【│ │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
│2│乙癸○│女│無│⒏⒖│雲│臺北縣新│牌照:HCJ-│年│臺北縣│ │
│0│P22158│ │ │ │林│莊市中港│912 │9月│新莊市│ │
│ │2708 │ │ │ │縣│路五九一│引擎:GY6D│日│中港路│ │
│ │ │ │ │ │ │巷三十三│-767267 │時│五九一│ │
│ │ │ │ │ │ │號 │光陽牌124C│ │巷三十│ │
││ │ │ │ │ │(02) │C、紅色 │ │三號前│ │
│ │ │ │ │ │ │00000000│1993年份【│ │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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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男│工│⒒⒔│屏│屏東縣恆│牌照:FCI-│年│臺北縣│※│
│0│領回】│ │ │ │東│春鎮頭溝│498 │月│新莊市│待│
│ │甲宙○│ │ │ │縣│里大平路│引擎:GY6B│5日│福壽街│領│
│ │T12239│ │ │ │ │九十一號│0-000000 │8時│一三二│ │
│ │8873 │ │ │ │ │(03) │光陽牌124C│ │巷三十│ │
│ │ │ │ │ │ │0000000 │C、黑色 │ │二號前│ │
│ │ │ │ │ │ │ │1994年份【│ │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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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N○│男│學│⒏│臺│臺北縣三│牌照:FQW-│年│臺北縣│ │
│0│F12449│ │生│ │北│重市忠孝│081 │月│三重市│ │
│ │1545 │ │ │ │縣│路三段七│引擎:GY6D│5日│忠孝路│ │
│ │ │ │ │ │ │巷十一號│-204879 │8時│三段七│ │
│ │ │ │ │ │ │五樓 │光陽牌124C│ │巷十一│ │
│ │ │ │ │ │ │(02) │C、黑色 │ │號前 │ │
│ │ │ │ │ │ │00000000│1991年份【│ │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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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j○○│男│工│⒎⒈│臺│戶:臺北│牌照:GLY-│年│臺北縣│ │




│0│L10022│ │ │ │中│縣蘆洲市│401 │月│蘆洲市│ │
│ │2159 │ │ │ │縣│中正路一│引擎:GY6D│7日│中正路│ │
│ │ │ │ │ │ │0八號 │-235943 │時│一0八│ │
│ │ │ │ │ │ │現住:臺│光陽牌124C│ │號前 │ │
│ │ │ │ │ │ │北市北投│C、黑色 │ │ │ │
│ │ │ │ │ │ │豐年路一│1991年份【│ │ │ │
│ │ │ │ │ │ │一八號 │牌照未獲】│ │ │ │
│ │ │ │ │ │ │(02) │ │ │ │ │
│ │ │ │ │ │ │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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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b○│男│工│⒊⒍│屏│屏東縣滿│牌照:CEZ-│年│臺北縣│ │
│0│T12204│ │ │ │東│州鄉福德│590 │月│五股鄉│ │
│ │5019 │ │ │ │縣│路一巷八│引擎:GY6D│6日│成泰路│ │
│ │ │ │ │ │ │號 │0-000000 │時│三段四│ │
│ │ │ │ │ │ │(02) │光陽牌124C│ │六0號│ │
│ │ │ │ │ │ │00000000│C、黑色 │ │旁 │ │
│ │ │ │ │ │ │ │1994年份【│ │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
│7│甲z○│男│工│⒒⒈│臺│臺北縣三│牌照:GAU-│年│臺北縣│ │
│0│A12235│ │ │ │北│重市光復│143 │月│三重市│ │
│ │3476 │ │ │ │市○路○段八│引擎:GY6D│5日│光復路│ │
│ │ │ │ │ │ │十七巷三│0-000000 │時│二段一│ │
│ │ │ │ │ │ │十一弄十│光陽牌124C│ │二三號│ │
│ │ │ │ │ │ │二號 │C、黑色 │ │前 │ │
│ │ │ │ │ │ │(02) │1994年份【│ │ │ │
│ │ │ │ │ │ │00000000│牌照未獲】│ │ │ │
├─┼───┼─┼─┼───┼─┼────┼─────┼──┼───┼─┤
│8│甲Y○│男│工│⒏⒛│嘉│嘉義縣新│牌照:GGA-│年│臺北縣│ │
│0│ 12124│ │ │ │義│港鄉卑子│237 │月│蘆洲市│ │
│ │9538 │ │ │ │縣│村九鄰卑│引擎:SA25│7日│長安街││
│ │ │ │ │ │ │子頭五十│AX-153379 │7時│三七五│ │
│ │ │ │ │ │ │一號 │光陽牌124C│ │巷三十│ │
│ │ │ │ │ │ │臺北縣蘆│C、黑色 │ │三號前│ │
│ │ │ │ │ │ │洲市長安│1996年份【│ │ │ │
│ │ │ │ │ │ │街三七五│牌照未獲】│ │ │ │
│ │ │ │ │ │ │巷三十三│ │ │ │ │
│ │ │ │ │ │ │號二樓 │ │ │ │ │
│ │ │ │ │ │ │(02) │ │ │ │ │
│ │ │ │ │ │ │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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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甲T○│女│商│⒏⒖│臺│臺北市北│牌照:CGN-│年│臺北縣│ │
│0│A22459│ │ │ │北│投區稻香│902 │月│蘆洲市│ │
│ │2919 │ │ │ │市│路一一四│引擎:SA25│6日│長安街│ │
│ │ │ │ │ ││之一號 │AX-152138 │時│三六一│ │
│ │ │ │ │ │ │(02) │光陽牌124C│ │巷十一│ │
│ │ │ │ │ │ │00000000│C、紅色 │ │號前 │ │
│ │ │ │ │ │ │ │1996年份【│ │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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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Y○○│男│工│⒏⒛│雲│臺北縣新│牌照:GAE-│年│臺北縣│ │
│1│ 12136│ │ │ │林│莊市福壽│383 │月│新莊市│ │
│ │0040 │ │ │ │縣│街二0二│引擎:GY6D│6日│福壽街│ │
│ │ │ │ │ │ │巷二十三│0-000000 │6時│二0二│ │
│ │ │ │ │ │ │號之一五│光陽牌124C│ │巷二十│ │
│ │ │ │ │ │ │樓 │C、紅色 │ │三之一│ │
│ │ │ │ │ │ │(02) │1994年份【│ │前 │ │
│ │ │ │ │ │ │00000000│牌照未獲】│ ││ │
├─┼───┼─┼─┼───┼─┼────┼─────┼──┼───┼─┤
│1│D○○│男│工│⒏│臺│臺北縣蘆│牌照:GCE-│年│臺北縣│ │
│1│ 12027│ │ │ │北│洲市忠孝│020 │月│蘆洲市│ │
│ │2044 │ │ │ │縣│街八十四│引擎:GY6D│6日│永平路│ │
│ │ │ │ │ │ │號 │0-000000 │時│八號前│ │
│ │ │ │ │ │ │ │光陽牌124C│ │ │ │
│ │ │ │ │ │ │ │C、黑色 │ │ │ │
│ │ │ │ │ │ │ │1994年份【│ │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
│2│甲V○│男│商│⒓│彰│臺北縣新│牌照:FDO-│年│臺北縣│ │
│1│N10311│ │ │ │化│莊市中港│395 │月│新莊市│ │
│ │6721 │ │ │ │縣│路六四八│引擎:GR6D│3日│中港路│ │
│ │ │ │ ││ │巷二十八│601138 │時│附近 │ │
│ │ │ │ │ │ │號 │光陽牌124C│ │ │ │
│ │ │ │ │ │ │(02) │C、藍色 │ │ │ │
│ │ │ │ │ │ │00000000│1992年份【│ │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
│3│乙A○│男│工│⒊⒋│臺│臺北縣泰│牌照:GDW-│年│臺北縣│ │
│1│F12087│ │ │ │北│山鄉明志│653 │月│泰山鄉│ │
│ │1798 │ │ │ │縣│路一段十│引擎:SA25│6日│明志路│ │




│ │ │ │ │ │ │九巷五弄│AX-102983 │9時│一段十│ │
│ │ │ │ │ │ │五號 │光陽牌124C│ │九巷五│ │
│ │ │ │ │ │ │(02) │C、綠色 │ │弄五號│ │
│ │ │ │ │ │ │00000000│1995年份 │ │前 │ │
├─┼───┼─┼─┼───┼─┼────┼─────┼──┼───┼─┤
│4│侯英男│男│醫│⒎⒑│彰│臺北縣淡│牌照:CFZ-│年│臺北縣│ │
│1│N12240│ │ │ │化│水鎮民生│923 │月│新莊市│ │
│ │3141 │ │ │ │縣│路一六四│引擎:GY6D│5日│昌平街│ │
│ │ │ │ │ │ │號九樓 │0-000000 │8時│七十一│ │
│ │ │ │ │ │ │(02) │光陽牌124C│ │巷二號│ │
│ │ │ │ │ │ │00000000│C、綠色 │ │前 │ │
│ │ │ │ │ │ │ │1994年份 │ │ │ │
├─┼───┼─┼─┼───┼─┼────┼─────┼──┼───┼─┤
│5│地○○│女│無│⒒│臺│臺北縣新│牌照:GEX-│年│臺北縣│ │
│1│ 22400│ │ │ │北│莊市昌明│612 │月│新莊市│ │
│ │9987 │ │ │ │縣│街十四巷│引擎:SA25│4日│昌明街│ │
│ │ │ │ │ │ │五弄一號│AX-110419 │時│十四巷│ │
│ │ │ │ │ │ │五樓 │光陽牌124C│ │五弄一│ │
│ │ │ │ │ │ │(02) │C、紅色 │ │號前 │ │
│ │ │ │ │ │ │00000000│1995年份【│ │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
│6│※車主│ │ │ │ │ │牌照: │年│不詳地│ │
│1│不詳 │ │ │ │ │ │ │9月│點 │ │
│ │ │ │ │ │ │ │引擎:GY6D│或│ │ │
│ │ │ │ │ │ │ │-187285 │月間│ │ │
│ │ │ │ │ │ │ │光陽牌124C│某日│ │ │
│ │ │ │ │ │ │ │C、 色 │ │ │ │
│ │ │ │ │ │ │ │ 年份【│ │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
│7│乙未○│男│工│⒊│臺│桃園縣龜│牌照:GIW-│年│臺北縣│ │
│1│F10440│ │ │ │北│山鄉文光│441 │9月│新莊市│ │
│ │7663 │ │ │ │縣│街二十二│引擎:SA25│日│中和街│ │
│ │ │ │ │ │ │號五樓 │AX-140897 │時│一八六│ │
│ │ │ │ │ │ │(02) │光陽牌124C│ │巷十二│ │
│ │ │ │ │ │ │00000000│C、紅色 │ │號前 │ │
│ │ │ │ │ │ │ │1995年份【│ │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




│8│甲f○│男│商│⒏⒕│嘉│臺北縣三│牌照:GDJ-│年│臺北縣│ │
│1│Q12083│ │ │ │義│重市同安│936 │月│蘆洲市│ │
│ │1443 │ │ │ │縣│街一一一│引擎:GY6B│7日│西雲路│ │
│ │ │ │ │ │ │號 │0-000000 │1時│二0一│ │
│ │ │ │ │ │ │(02) │光陽牌124C│ │號前 │ │
│ │ │ ││ │ │00000000│C、黑色 │ │ │ │
│ │ │ │ │ │ │ │1995年份【│ │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
│9│乙天○│男│農│⒓│嘉│桃園縣八│牌照:LEA-│年│臺北縣│ │
│1│Q12129│ │ │ │義│德市忠孝│943 │月│蘆洲市│ │
│ │3983 │ │ │ │縣│街六三號│引擎:GR6D│7日│光華路│ │
│ │ │ │ │ │ │(03) │0-000000 │時│四十一│ │
│ │ │ │ │ │ │0000000 │光陽牌124C│ │巷五號│ │
│ │ │ │ │ │ │ │C、黑色 │ │前 │ │
│ │ │ │ │ │ │ │1995年份【│ │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
│0│※【未│男│工│⒈│臺│臺北縣新│牌照:CAH-│年│臺北縣│※│
│2│領回】│ │ │ │北│莊市中義│292 │9月│新莊市│待│
│ │甲D○│ │ │ │縣│街十三號│引擎:GY6D│月│中義街│領│
│ │N12249│ │ │ │ │五樓 │-135682 │間某│十三號│ │
│ │7509 │ │ │ │ │(02) │光陽牌124C│日 │前 │ │
│ │ │ │ │ │ │00000000│C、白色 │ │ │ │
│ │ │ │ │ │ │ │1990年份【│ │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
│1│h○○│男│公│⒑⒚│花│臺北市內│牌照:AQX-│年│臺北市│ │
│2│U10136│ │ │ │蓮│湖區東湖│677 │月│內江街│ │
│ │1368 │ │ │ │縣│路一一三│引擎:SA25│5日│五十五│ │
│ │ │ │ │ │ │巷二十一│AX-126513 │4時│巷二十│ │
│ │ │ │ │ │ │號四樓 │光陽牌124C│ │二號前│ │
│ │ ││ │ │ │(02) │C、綠色 │ │ │ │
│ │ │ │ │ │ │00000000│1995年份【│ │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
│2│甲h○│男│工│⒏⒛│高│戶:高雄│牌照:CFK-│年│臺北縣│ │
│2│S12243│ │ │ │雄│縣美濃鎮│502 │9月│新莊市│ │
│ │4444 │ │ │ │縣│興隆路七│引擎:FG53│日│中和街│ │
│ │ │ │ │ │ │十巷六十│1409 │時│一八六│ │




│ │ │ │ │ │ │號 現住│光陽牌124C│ │巷六弄│ │
│ │ │ │ │ │ │臺北縣新│C、黑色 │ │八號前│ │
│ │ │ │ │ │ │莊市中榮│1995年份【│ │ │ │
│ │ │ │ │ │ │街一0一│牌照未獲】│ │ │ │
│ │ │ │ │ │ │號八樓 │ │ │ │ │
│ │ │ │ │ │ │(02) │ │ │ │ │
│ │ │ │ │ │ │00000000│ │ │ │ │
├─┼───┼─┼─┼───┼─┼────┼─────┼──┼───┼─┤
│3│甲C○│男│公│⒈⒖│臺│基隆市七│牌照:GED-│年│臺北縣│ │
│2│C12084│ │ │ │北│堵區福二│492 │9月│新莊市│ │
│ │2516 │ │ │ │市│街一五四│引擎:SA25│日│中港路│ │
│ │ │ │ │ │ │巷五號二│AX-104936 │時│六四八│ │
│ │ │ │ │ │ │樓 │光陽牌124C│ │巷三十│ │
│ │ │ │ │ │ │(02) │C、藍色 │ │號前 │ │
│ │ │ │ │ │ │00000000│1995年份【│ │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
│4│甲r○│男│工│⒐│基│臺北縣蘆│牌照:ALA-│年│臺北縣│ │
│2│F10109│ │ │ │隆│洲市永樂│355 │月│蘆洲市│ │
│ │9632│ │ │ │市│街三十八│引擎:GR6D│4日│永樂街│ │
│ │ │ │ │ │ │巷三十三│0-000000 │時│三十八│ │
│ │ │ │ │ │ │弄十二號│光陽牌124C│ │巷三十│ │
│ │ │ │ │ │ │三樓 │C、紫色 │ │三弄十│ │
│ │ │ │ │ │ │(02) │1994年份【│ │二號前│ │
│ │ │ │ │ │ │00000000│牌照未獲】│ │ │ │
├─┼───┼─┼─┼───┼─┼────┼─────┼──┼───┼─┤
│5│※【未│男│工│⒏⒍│雲│臺北縣五│牌照:GFB-│年│臺北縣│※│
│2│領回】│ │ │ │林│股鄉成泰│717 │月│五股鄉│待│
│ │甲u○│ │ │ │縣│路三段二│引擎:FG53│7日│成泰路│領│
│ │P12009│ │ │ │ │八三號之│1130 │時│三段二│ │
│ │3273 │ │ │ │ │2三樓 │光陽牌124C│ │八三之│ │
│ │ │ │ │ │ │(02) │C、黑色 │ │二號前│ │
│ │ │ │ │ │ │00000000│1995年份【│ │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
│6│乙辰○│男│醫│⒎⒚│苗│臺北縣永│牌照:GFL-│年│臺北縣│ │
│2│K12006│ │ │ │栗│和市永元│567 │月│新莊市│ │
│ │4751 │ │ │ │縣│路三十六│引擎:SA25│某日│昌明街│ │
│ │ │ │ │ │ │號二樓 │AX-131372 │7時│十四巷│ │
│ │ │ │ │ │ │(02) │光陽牌124C│ │三弄一│ │




│ │ │ │ │ │ │00000000│C、綠色 │ │號前 │ │
│ │ │ │ │ │ │ │1995年份【│ │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
│7│※【未│ │ │ │ │臺北縣新│牌照:GCW-│年│臺北縣│※│
│2│領回】│ │ │ │ │莊市昌盛│829 │月│新莊市│待│
│ │甲○○│ │ │ │ │街三十五│引擎:GY6D│5日│昌盛街│領│
│ │A12402│ │ │ │ │巷三弄十│0-000000 │時│三十五│ │
│ │4067 │ │ │ │ │四號五樓│光陽牌124C│ │巷三弄│ │
│ │ │ │ │ │ │(02) │C、黑色 │ │十四號│ │
│ │ │ │ │ │ │00000000│1995年份【│ │前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
│8│丑○○│男│工│⒊⒏│臺│臺北縣新│牌照:GDW-│年│臺北縣│ │
│2│A10206│ │ │ │北│莊市中港│430 │月│新莊市│ │
│ │7237 │ │ │ │縣│路六四八│引擎:SA25│4日│中港路│ │
│ │ │ │ │ │ │巷十六號│AX-101989 │時│六四八│ │
│ │ │ │ │ │ │二樓 │光陽牌124C│ │巷口 │ │
│ │ │ │ │ │ │(02) │C、黑色 │ │ │ │
│ │ │ │ │ │ │00000000│1995年份【│ │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
│9│玄○○│男│工│⒋│臺│臺北縣三│牌照:GCQ-│年│臺北縣│ │
│2│G12026│ │ │ │北│重市頂崁│059 │月│三重市│ │
│ │7400 │ │ │ │縣│街六十五│引擎:GY6D│6日│頂崁街│ │
│ │ │ │ │ │ │巷四號 │0-000000 │7時│二一0│ │
│ │ │ │ │ │ │(02) │光陽牌124C│ │巷六十│ │
│ │ │ │ │ │ │00000000│C、紅色 │ │五號前│ │
│ │ │ │ │ │ │ │1995年份 │ │ │ │
├─┼───┼─┼─┼───┼─┼────┼─────┼──┼───┼─┤
│0│甲g○│男│無│⒉⒒│臺│臺北縣新│牌照:FNX-│年│臺北縣│ │
│3│E12110│ │ │ │東│莊市中港│597 │月│新莊市│ │
│ │8426 │ │ │ │縣│路六九一│引擎:GY6D│6日│中港路│ │
││ │ │ │ │ │巷一號三│0-000000 │時│六九一│ │
│ │ │ │ │ │ │樓 │光陽牌124C│ │巷一號│ │
│ │ │ │ │ │ │(02) │C、黑色 │ │前 │ │
│ │ │ │ │ │ │00000000│1995年份【│ │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
│1│甲P○│女│商│⒈│嘉│臺北縣新│牌照:LZR-│年│臺北縣│ │




│3│Q22147│ │ │ │義│莊市中信│297 │月│新莊市│ │
│ │3045 │ │ │ │縣│街七十三│引擎:GY6D│5日│中信街│ │
│ │ │ │ │ │ │號五樓 │-276619 │時│七十一│ │
│ │ │ │ │ │ │ │光陽牌124C│ │號前 │ │
│ │ │ │ │ │ │ │C、黑色 │ │ │ │
│ │ │ │ │ │ │ │1991年份【│ │ │ │
│ │ │ │ │ │ │ │牌照未獲】│ │ │ │
├─┼───┼─┼─┼───┼─┼────┼─────┼──┼───┼─┤
│2│o○○│男│工││雲│臺北縣三│牌照:GGG-│年│臺北縣│ │
│3│P12258│ │ │ │林│重市忠孝│587 │月│五股鄉│ │
│ │8702 │ │ │ │縣│路二段一│引擎:SA25│6日│成泰路│ │
│ │ │ │ │ │ │二二號五│DA-101876 │9時│三段二│ │
│ │ │ │ │ │ │樓 │光陽牌124C│ │二一巷│ │
│ │ │ │ │ │ │(02) │C、綠色 │ │十三弄│ │
│ │ │ │ │ │ │00000000│1996年份 │ │內 │ │
├─┼───┼─┼─┼───┼─┼────┼─────┼──┼───┼─┤
│3│※【未│男│工│⒉⒗│苗│臺北縣三│牌照:ANV-│年│臺北縣│※│
│3│領回】│ │ │ │栗│重市三民│868 │月│三重市│待│
│ │Z○○│ │ │ │縣│街一六五│引擎:GY6D│5日│三民街│領│
│ │P12226│ │ │ │ │巷十三號│0-000000 │時│一六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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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