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547號
CYDV,110,司促,1547,202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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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47號
債 權 人 田洋特殊肥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佳蓉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林春生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 以債權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 ,而決定應否准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 足之處,得命債權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 明之。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 人於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03 條、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春生發給支付命令,惟本件所提 債權證明文件並未釋明債務人林春生身分資料及按年息百分 之6起算利息之依據,是自應適用上開民法法定利率及法定 遲延利息之規定,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9日命債權人於通 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林春生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更 正請求利息為年息百分之5,此項已於110年2月22日送達於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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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田洋特殊肥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