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0年度,3號
CYDV,110,司,3,2021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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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住臺南市○區○○街0號 送達代收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泓儒興業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茲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泓儒興業有限公司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到院
供參,並請協調詢問聲請狀所載之推薦清算人人選張世明律
師,如願任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
同法第174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數額約為多少?並陳報
倘相對人公司名下已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時,是否願預納
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本院命聲請人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不預納,本院
得拒絕聲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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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儒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