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劉彩玉
馮承璿
馮晟育
黃秀足
馮承偉
馮筱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被 告 馮大林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馮大剛
被 告 馮嘉音
馮艾音
馮巧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編號2關於「門牌號碼:嘉義市○區○○里○○路00巷00號3樓之2(嘉義市○○段00○號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嘉義市○區○○里○○路00巷00號3樓之2(嘉義市○○段0000○號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事件準用之,家 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