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42號
CYDV,109,訴,542,2021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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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詹葉秀蘭

詹裕勝
王秀珍

詹茹茵
詹渝雯
詹鎮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3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權力範圍「1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15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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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