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9年度,10號
CYDV,109,司,10,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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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楊馥成
代 理 人 王銘柏律師
相 對 人 鼎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登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陳献章會計師鼎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鼎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自民國107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2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鼎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3年12月22日出資新臺幣(下 同)100萬元,承受原股東謝伯岳出資之50萬元股份及謝雯 靜出資之50萬元股份,經全體股東同意後簽名並登記在案。 相對人鼎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資產總額為500萬 元,聲請人之出資額為100萬元,占相對人公司資本總額之2 0%,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自聲請人成為相對人公 司股東後,相對人公司未曾召集股東為任何表決,亦未依公 司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造具各項表冊送給各股東,並經表決 權過半數之股東同意並承認;更未依公司法第112條規定及 相對人公司章程第11條規定召開盈餘分派議案或分派任何盈 餘。聲請人無從得知相對人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盈餘 分派及現金流量等情形,故有依公司法第245 條規定,就相 對人公司自107年12月22日起至109年12月2日止之公司營運 及帳務簿冊,選派檢查人查核相關帳冊及營運資金流向之必 要,以維股東權益等語。
二、相對人公司答辯略以:聲請人投資相對人公司100萬元,因相對人公司營業狀況一直不振,無利潤可分配,聲請人多次要求退股,因找不到願意承受投資之股東,一直到109年8月份才不得不經協議由相對人公司承受,先支付20萬元,其餘分期每3個月支付5萬元,一直到100萬元止。相對人已於109年12月7日存入聲請人帳戶5萬元,與原約定3個月期限僅延誤半個月,稍有疏忽,請准裁定駁回其聲請。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 ,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 、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公司法雖於第245條第1項賦與少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 產狀況之檢查權,然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權利,動輒查帳 影響公司營運,故限制行使要件,限於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 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且繼續6個月以上,始得向法院聲請 選派檢查人,且檢查內容僅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



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為限。就立法精神以觀,公司 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已充分斟酌、衡量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營 運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準此,聲請人如具備上 開股東身分,並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亦非濫用 權利,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即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 檢查人之要件,相對人有容忍檢查之義務,法院自應准許之 。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自93年12月22日起繼續 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百分之20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 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等為證,堪信為真實,足認聲請人具備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行使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身 分資格。
㈡聲請人釋明自成為相對人公司股東後,相對人公司未曾召集 股東為任何表決,亦未依公司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造具各項 表冊送給各股東,並經表決權過半數之股東同意並承認;更 未依公司法第112條規定及相對人公司章程第11條規定召開 盈餘分派議案或分派任何盈餘。聲請人無從得知相對人公司 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盈餘分派及現金流量等情形,並提出 相對人公司章程、相對人公司106至108年度之損益及稅額計 算表等為憑。由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依章程規定召開盈餘 分派會議,亦未依公司規定造具表冊分送股東表決承認等情 及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證,足認聲請人已就選派檢查人乙事, 已釋明其理由、事證及必要性。
 ㈢至於相對人公司雖答辯稱兩造已協議由相對人公司承受聲請 人股份等語,惟參諸相對人公司提出之協議書內容記載「.. 直到支付100萬元為止,甲方即喪失相對人公司股東身分,. ..」,足見相對人公司未全部支付100萬元以前,聲請人仍 具相對人公司股東身分,故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 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並無不合。相對人公司前揭所辯,尚無 足憑採。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業已釋明有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 107年12月22日起至109年12月2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之必要,其聲請選派檢查人,於法相符,應予准許。六、茲審酌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所推派之會員陳献章會計 師,為私立東吳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畢業、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會計碩士,現為明家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於98年1月14 日執行等情,有該公會110年2月26日中市會字第1100142號 函及所附會員學經歷表在卷可憑。且客觀上亦無事證可認陳



献章會計師與兩造間有何利害衝突或不適任之情事,是陳献 章會計師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 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維護兩造及其他股東之權益,本院認選 派陳献章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洵屬適當。爰依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陳献章會計師為檢查人,檢 查相對人公司自107年12月22日起至109年12月2日止之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另相對人公司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 帳簿、表冊等供檢查,並提供必要協助,選任檢查人之費用 則由相對人公司負擔,附此敘明。
七、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第24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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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檢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