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87號
CYDV,108,訴,787,20210310,2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勝義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百祥
李源成
李明雄
丁瑞荊

丁偉修


丁翌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6,542元,應徵裁判
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