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86號
CYDV,108,簡上,86,2021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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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86號
被上 訴 人 蔡協舜(即蔡通標之繼承人)

蔡逸威(即蔡通標之繼承人)



蔡依依(即蔡通標之繼承人)

蔡麗香(即蔡通標之繼承人)


蔡麗雲(即蔡通標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蔡協舜蔡逸成蔡依依為被上訴人蔡通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 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 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蔡通標於民國108年9月8日死亡(被上訴人蔡 通標與被上訴人蔡協舜蔡麗香蔡麗雲蔡逸成蔡依依 均為原共有人曾沈之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為子女蔡協舜蔡麗香蔡麗雲、孫子女蔡逸成蔡依依等共5人。惟蔡麗 香及蔡麗雲2人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108年度繼字第1146號 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故被上訴人蔡通標之繼承人應為蔡協舜蔡逸成蔡依依3人。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蔡協舜蔡逸成蔡依依為被上訴人蔡通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 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中如
法 官 陳卿和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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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