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87號
CYDM,110,聲,187,2021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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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BUI DOAN DUNG (中文名:斐尹勇,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UI DOAN DUNG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BUI DOAN DUNG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 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 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 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 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 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上開二罪復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附表所示二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如附表所示二罪之犯罪型態、方式、所侵害之法益及不法內涵均不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低等情狀,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官怡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表:
編號 一 二 三 罪名 公共危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以下空白)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9年6月28日 109年7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6月11日,應予更正) 偵 查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速偵字第851號 109年度偵字第6115、6116、6146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嘉交簡字第726號 109年度訴字第665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7日 109年12月24日 確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嘉交簡字第726號 109年度訴字第665號 確定日期 109年8月22日 11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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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