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珮薰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1606號),本院朴子簡易庭受理認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原案號:110年度朴簡字第53 號),改依通常審判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翁珮薰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翁珮薰(原名翁淑媛)與告訴人余○○曾 為情侶然其後因故交惡,被告竟因與告訴人爭吵,心生不滿 ,基於恐嚇之犯意,而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08年5月至10月間某日下午11時31分,在嘉義縣○○鄉○ ○村00鄰○○000號之42住處,使用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以 LINE通訊軟體傳送「我恨不得殺了你」之加害生命之文字訊 息予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 ㈡於108年12月25日下午2時6分及同日下午2時19分,在上址住 處使用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以其使用之「00000000@yah oo.com.tw」電子信箱,先後寄發內容有「…反正你的肉棒被 公怖也沒差讓你現在的女友知道你的行為」、「我晚上上去 就貼你的肉棒在我的照片上別人問我就說是雲風的」等加害 告訴人名譽之事之電子郵件各1封,至告訴人使用之「yun00 00000000@yahoo.com.tw」電子信箱(使用名稱為「雲風陳 」),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二、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同法第301條第1項規定,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被告之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次 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 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 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 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 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 號判決意旨參照)。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訂有明文,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 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 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之 指訴(他5325卷第5頁至第6頁)、電子郵件2封(他5325卷 第9頁、第13頁)及LINE對話紀錄(他5325卷第27頁至第33 頁)與被告供述(交查卷第15頁至第16頁)等為其主要論據。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揭時、地傳送及寄送起訴意旨所指之文 字訊息與電子郵件內容,惟堅決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 行,辯稱:我與告訴人是男女朋友吵架互相爭執而傳送該等 文字,主觀上我沒有要恐嚇告訴人之故意,是告訴人在同日 表示要公開我的裸照,我當時在氣頭上才會如此回應。我傳 送之訊息及電子郵件並非惡害通知,告訴人亦未因此心生畏 懼,此等訊息及電子郵件內容之文字對話方式,屬於我與告 訴人間雙方習慣之對話方式等語(本院卷第25頁至第29頁、 第206頁、第209頁)等語。
五、被告確於前揭時、地分別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我恨不得殺 了你」及以電子郵寄送「…反正你的肉棒被公怖也沒差讓你 現在的女友知道你的行為」、「我晚上上去就貼你的肉棒在 我的照片上別人問我就說是雲風的」等內容之電子郵件予告 訴人之行為,業據告訴人指訴明確(他5325卷第5頁至第6頁 ),並有電子郵件2封(他5325卷第9頁、第13頁)及LINE對 話紀錄(他5325卷第27頁至第33頁)可佐,且為被告所承認 (本院卷第209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為真。惟查: ㈠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 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 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致生危害於安全」 則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而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 言(最高法院26年度渝非字第15號、52年度台上字第751號 判決意旨參照)。是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之成立,行為人須 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亦即向被害人為明確、具體加害 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行為,致被害人之心理狀態陷於危 險不安,始得以該罪名相繩;若行為人所表示者並非以加害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為內容,或被恐嚇者並 未因此心生恐懼,則尚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即不得以該 罪相繩。再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之成立,固不以行為人真有 加害之意為必要,而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亦應本於社會客
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另被告所使用之文字、言語是否 屬於加惡害之事,須該文字、言語在一般人客觀上均認為係 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始足當之。是以被告使用之文字、言語 ,是否屬於惡害通知,尚須審酌其前後之語意,主客觀全盤 情形為斷,不得僅由告訴人採取片斷,及僅憑告訴人主觀認 定是否心生畏怖,即據以認定其是否構成恐嚇罪。 ㈡被告固於108年5月至10月間某日晚間11時31分許,以LINE通 訊軟體傳送「我恨不得殺了你」之文字訊息予告訴人,然「 恨不得」之釋義為「巴不得」、「怨恨不能夠」,此有教育 部國語辭典簡編本解釋可憑(本院第43頁至第44頁),則被告 對告訴人傳送此訊息,客觀上應係表達其忿忿不平而力有未 逮之無奈感受;至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寄送電子郵件與告 訴人收受時,雖提及要對外散布告訴人之「肉棒」(即指男 性生殖器)等內容,然觀諸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108年9月13日 ,告訴人即曾寄送內容為「沒有關係,你兒子會看到你露奶 跟露陰唇的照片」之電子郵件與被告(本院卷第31頁),則被 告與告訴人以電子郵件互為通信時,告訴人即曾以嗆聲要散 布被告之私密處照片,作為其與被告解決彼此感情糾紛之談 判模式之一種方法,是被告傳送LINE文字訊息及寄送電子郵 件予告訴人時,是否足使告訴人心生畏懼,並非無疑。 ㈢再細繹被告與告訴人於附表一所示LINE對話紀錄,可知被告 對告訴人傳送「我恨不得殺了你」之訊息前,告訴人確先對 被告表示「你被人家拉拉鏈是誰不要臉」、「你被人家找去 汽車旅館是誰不要臉」、「你是我見過最沒品的女人」、「 你婆婆也說你勾引男人」、「你沒有亂搞男女關係人家要把 你拉鍊拉下來」、「打從一開始知道有人莫名其妙地找你上 汽車旅館」及「莫名其妙地把你的拉鍊拉下來」,而被告亦 回應以「請你不要再打擾我了不要再惹我生氣了」、「你快 去陪你的粉絲吧 不要再惹我了」、「你再污辱我過去的事 」、「我真的花幾百萬都要讓你付出代價」、「讓你關到死 」等文字訊息,顯然被告與告訴人間因感情糾紛而彼此陷於 唇槍舌戰之口角爭執,被告因告訴人前開諸多攻擊性之語詞 而情緒不佳,因而出言未能謹慎而傳送「如果你在我面前、 我恨不得殺了你」之訊息,雖然不免帶有些許嗆聲而用以壯 大聲勢之誇大意味,然尚難認被告有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傳 達任何對於告訴人為如何之「惡害通知」,或該等言詞內容 有何手段或行為不法之情,且因告訴人亦曾寄送以公布被告 私密處照片為談判內容之電子郵件與被告,則被告辯稱傳送 LINE訊息及寄送2封電子郵件,均係出於氣憤之詞而無恐嚇 犯意,已屬有據。
㈣況告訴人於接受被告傳送「我恨不得殺了你」之訊息後,即 回稱「你的個性從來只會推卸責任不懂得檢討自己」、「你 如果做得正怎麼怕被別人怎麼說」;另於收受附表二所示內 容之電子郵件後,告訴人亦旋於同日即以附表三編號5內容 為「你的陰唇我也會貼出來,讓每個人都知道你的陰唇那麼 黑,跟奶頭那麼黑」之電子郵件內容回應被告,告訴人勇於 以相同手法即公布個人隱私部位照片之方式加以反擊,則以 上開告訴人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及電子郵件往返內容之情境 等綜合觀之,告訴人顯然未因被告上開訊息或電子郵件內容 致對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安全有心生退縮畏 懼之情,且告訴人當時果若心生畏怖,自當避之唯恐不及, 或回覆訊息及電子郵件質以被告為何傳(寄)送此等恐嚇語詞 ,然就告訴人立即回應內容以觀,顯然告訴人仍係關注於回 應被告對話之內容,而無任何退卻畏懼之舉動,實難遽認告 訴人有因被告回應訊息或電子郵件而心理產生不安或畏懼等 情。
㈤再佐以告訴人於相同時期亦分別以電子郵件傳送附表三所示 內容之信件予被告,內容提及「幹你娘老雞掰我讓你上網你 就死定了」、「我一定讓你付出代價」、「上個網跟花痴一 樣,等著看你被潑硫酸」、「我幹你娘的真想把你的手剁掉 」、「幹你娘的我會讓你上網就開始幹破你這個破麻」、「 操你媽的動不動就封鎖,我就把你的手打爛」(本院卷第45 頁至第53頁)等強烈憤恨不平之情緒性用語,益證被告與告 訴人雙方長期慣習互以暴力及情緒勒索之用語相互叫囂對話 ,難認被告所為傳送訊息及寄送電子郵件即為惡害之通知。 再考諸被告為前揭訊息及寄送電子郵件當時,係因告訴人不 斷以不雅字眼質以被告亂搞男女關係,告訴人當知悉被告自 屬情緒不佳甚已陷於極度憤怒,則在此情境下,任何人均足 認被告係因一時氣憤所為之宣洩情緒言詞而非出於恐嚇危害 安全,實屬明確。
㈥況被告與告訴人間既曾為交往中之男女朋友關係,足認彼此 間具有一定程度之熟稔而非全然陌生,被告所為訊息遞送及 電子郵件發送應僅屬於一般情感糾葛爭執下之情緒文字表現 ,堪認於此情狀下,一般人應不致認為此已足以構成威脅, 客觀上亦不至於使告訴人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被告所 為要與致生安全上危險實害之要件有間,自不得以恐嚇危害 安全罪相繩。。
六、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及指出之證明方法,尚未達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其間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本院無法產生被告有罪之確信,
被告犯罪即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心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改行通常程序後,由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表一:
LINE對話紀錄 卷證出處 A為余○○ B為翁珮薰 他5325卷第27頁至第33頁 A:你被人家拉拉鏈是誰不要臉 B:看 A:你被人家找去汽車旅館是誰不要臉 A:自己就是不正經才會吸引這種人 A:你要我說的白一點嗎 B:明天律師一定去找你 A:隨便你 B:我查你車牌就知道你住那了 B:看!! B:上聊天室專門騙女人感情的男人 A:在恐嚇我沒關係 B:我截圖 B:請你不要再打擾我了不要再惹我生氣了 A:那你也不要惹我生氣 B:你快去陪你的粉絲吧 不要再惹我了 A:明明就跟田埂有互動 A:就騙我說沒有 A:好啦那就還你吧 A:你是我見過最沒品的女人 B:你在罵我一次沒品看看 你不要以為我真得不知道你哥在哪裡你在哪裡上班我等你回國我去公司找你我直接去找你 A:滿嘴的謊言 B:你的病又開始發作了 A:你婆婆也說你勾引男人 B:你有病 A:不用再解釋你跟誰在一起 A:不關我的事 A:我會讓付出代價 B:你再污辱我過去的事 A:你動不動就說要告人 A:你沒有亂搞男女關係人家要把你拉鍊拉下來 B:我真的花幾百萬都要讓你付出代價 B:讓你關到死 A:沒關係 A:你再繼續作賊心虛 A:打從一開始知道有人莫名其妙地找你上汽車旅館 A:莫名其妙地把你的拉鍊拉下來 A:莫名其妙從高雄跟蹤你到嘉義 A:你先想想你自己的行為有沒有端莊 A:你先檢討你自己為什麼總是有人會跟你這樣 B:如果你在我面前 A:為什麼那麼多人要在網路上罵妳 B:我恨不得殺了你 A:你的個性從來只會推卸責任不懂得檢討自己 A:你如果做得正怎麼怕被別人怎麼說 附表二:
日期 被告寄送告訴人之電子郵件內容 卷證出處 108年12月25日下午2時6分8秒 你儘量快去公怖對話..反正你的肉棒被公怖也沒差讓你現在的女友知道你的行為 他5325卷第9頁 108年12月25日下午2時19分29秒 我晚上上去就貼你的肉棒在我的照片上 別人問我就說是雲風的 他5325卷第13頁 附表三:
編號 日期 告訴人寄送被告之電子郵件內容 卷證出處 1 108年9月13日 沒有關係,你兒子會看到你露奶跟露陰唇的照片 本院卷第31頁 2 108年9月16日 我操你媽的講那幾句話你就在封鎖什麼東西,你他媽的在心虛什麼?我沒見過像你這種女人,你再繼續封鎖很好,幹你娘老雞掰我讓你上網你就死定了,你不要再怪我,我幹你娘老雞掰,我一定讓你付出代價...,幹你一直封鎖一直封鎖,老雞掰,我就讓你付出代價 本院卷第33頁 3 108年9月16日 你的行為真的很心虛,你他媽的是在封鎖什麼東西啊,我幹你娘的真想把你的手剁掉,我操你媽的再逼我罵你沒關係,幹你娘一直封鎖是嗎?好,沒關係,你繼續封鎖,你只要在上網唱歌我馬上在幹罵你這種女人,妳她媽的一直封鎖,幹你娘的我會讓你上網就開始幹破你這個破麻...操你媽的一直滿嘴謊言,幹你娘老雞掰,開訪客就開訪客還怕讓人家知道,趕你娘老雞掰 本院卷第35頁 4 108年9月18日 你寄到我公司的兩箱,操你媽的太可惡了,我會再拿下去給你,妳她媽的就繼續完這種遊戲,不要再說你多有志氣,你她媽的就是喜歡浪費運費,我就讓你浪費的夠 ,操你媽的動不動就封鎖,我就把你的手打爛,你他媽你把我當什麼,不爽就把我封鎖,幹你老雞掰你是把我什麼?你如果有別的男人你試試看,你真的把我惹毛了你試試看...動不動就封鎖,幹你娘老雞掰你是真的跟很多男網友在一起是不是...操你媽的動不動就封鎖,你以為封鎖就沒事了嗎,操你媽的,我越想越恨你 本院卷第45頁至第53頁 5 108年12月25日 你的陰唇我也會貼出來,讓每個人都知道你的陰唇那麼黑,跟奶頭那麼黑 本院卷第39頁 6 108年12月27日 …,上個網跟花痴一樣,等著看你被潑硫酸,幹你媽幹你娘的老雞掰 本院卷第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