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李志強(羅林阿好之承受訴訟人)
李秋慧(羅林阿好之承受訴訟人)
李嘉陵(羅林阿好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羅美華(羅林阿好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被 告 王靖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嘉交簡字第1035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
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羅美華、李志強、李秋慧、李嘉陵對本院109年度嘉 交簡字第1035號,被告王靖綺過失致重傷案件,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