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交簡附民字,109年度,58號
CYDM,109,嘉交簡附民,58,2021033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李志強羅林阿好之承受訴訟人)


李秋慧羅林阿好之承受訴訟人)


李嘉陵羅林阿好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羅美華羅林阿好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
被 告 王靖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嘉交簡字第1035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
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羅美華李志強李秋慧李嘉陵對本院109年度嘉 交簡字第1035號,被告王靖綺過失致重傷案件,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