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0年度,1號
NTDV,110,消債聲,1,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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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戴晨彬 

代 理 人 楊永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復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戴晨彬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 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 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因清算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1日以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5 號裁定免責,並於同年2 月2 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 第144 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
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經本院於108 年10 月3 日以108 年度消債清字第1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本院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09 年5 月25日以108 年度司執消 債清字第4 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嗣本院於免責審查時,認 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之事由,而於110 年 1 月11日以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 號裁定准予免責,並 於110 年2 月2 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 閱屬實。是以,債務人主張其業經本院裁定免責確定之事實 ,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耀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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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