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79號
NTDV,110,司繼,79,2021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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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張伶榕律師即被繼承人陳慶祥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慶祥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慶祥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含本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慶祥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 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 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 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 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關於遺產管理 、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83條 、第1150條前段、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第1150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 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 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 ,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再按遺產 管理人報酬之酌定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是法院依職權審酌事 項,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故就不予准許部分,無庸另為駁 回之諭知。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102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慶祥(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南投縣○○市 ○○○路000巷00號)之遺產管理人,並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確定在案。被繼承人之遺產現由其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執字第14000號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在案。茲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皆 已拋棄繼承,故無法召開親屬會議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 ,為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明參與分配,狀請本院酌定本件遺 產管理人報酬及確定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等語。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於108年12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皆已拋棄繼 承,由本院以109年度司繼字第102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



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選任遺產管理 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 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報酬甚明,是其本於 遺產管理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核定報酬,自有所據。 ㈡聲請人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聲請公示催告、辦理公示催 告登報,而本院於109年12月10日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於聲請人登載新聞紙之日起1年2個月內報明 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聲請人於同年月29日登報, 該公示催告期限尚未屆至,業經本院調閱109年度司家催字 第24號卷宗核閱無訛。又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南投縣○○鄉 ○○段000○000地號、南投市○○段00000地號土地及南投 市○○段000○號建物,現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9年度司執 字第14000號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業經拍定,經本院調閱該執 行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人已向主管機關查詢被繼承人遺產 、製作遺產清冊、至執行標的現場協助指界、測量、撰寫停 止強制執行聲請狀及聲明異議狀等,亦經本院調閱該執行卷 宗核閱屬實。另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及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等未處分,致 聲請人未完成遺產管理人職務,而尚未處分之股票現值金額 不高,為避免聲請人無法就目前拍賣金額參與分配以取得管 理報酬,就被繼承人遺產之多寡、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 費人力之程度等情,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新臺幣 (下同)40,000元為適當。
㈢另聲請人聲請確定管理本件遺產已支出之必要費用,含本院 109年度司家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事件程序費用1,000元、登 報費720元、申請戶籍謄本規費30元及本件聲請酌定遺產管 理人報酬程序費用1,000元,合計為2,750元,經本院審閱聲 請人所提出之單據影本核符無誤,堪信為真。爰裁定如主文 。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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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