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顏麗貞
相 對 人 黃奕博
相 對 人 賴玟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黃奕博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黃奕博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8年3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8年4月26日 ,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 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三、經查,相對人賴玟秀現並非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 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其為相對人並對之聲請 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又本件除駁 回部分外,聲請人其餘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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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10年度司拍字第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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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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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權 利 範 圍│所 有 權 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平 方 公 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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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投縣│埔里鎮 │籃城 │ │50 │ 1311.02 │3分之1 │黃奕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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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投縣│埔里鎮 │籃城 │ │51 │ 2793.92 │3分之1 │黃奕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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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南投縣│埔里鎮 │籃城 │ │52 │ 457.96 │3分之1 │黃奕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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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南投縣│埔里鎮 │籃城 │ │53 │ 1699.77 │3分之1 │黃奕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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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南投縣│埔里鎮 │籃城 │ │54 │ 2081.42 │3分之1 │黃奕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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