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951號
NTDV,110,司促,1951,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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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邱婕妤 

債 務 人 林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47,196元,及自民國109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09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邱婕妤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同
  債務人林淑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
  金額總計為149,57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休退學或服
  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 詎債務人邱婕妤自109年10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47,196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
  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另債務人林淑惠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
  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四) 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
  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五)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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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