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819號
NTDV,110,司促,1819,2021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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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淨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8,033元,及自民國95年8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95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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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