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4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幸可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20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
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以使用小額付費服務並透過債
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至109年11月仍未依約繳納欠費,迄今仍積欠債權
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共計10,206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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