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747號
NTDV,110,司促,1747,202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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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747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幸可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20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
  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以使用小額付費服務並透過債
  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至109年11月仍未依約繳納欠費,迄今仍積欠債權
  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共計10,206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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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