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443號
NTDV,110,司促,1443,202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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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簡嘉霈即簡芳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8,9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簡嘉霈於89年12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
  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
  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
  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嘉霈即簡│自民國95年4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225792│芳玉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   │     │月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簡嘉霈即簡│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46414 │芳玉   │1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簡嘉霈即簡│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1.9%   │
│  │121196│芳玉   │1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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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