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9號
NTDV,109,亡,9,2021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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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9號
聲 請 人 湯禮嘉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湯大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湯大和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湯大和於中華民國一0二年八月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二、程序費用由湯大和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湯大和(男,民國00年 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南投縣 ○○鎮○○路0段000號)於95年8月9日失蹤,經相對人之女 湯麗兒於同年10月21日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鯉潭派 出所報案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7年,前經本 院以109年度亡字第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109 年8月28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相 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 請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 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 、2項、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 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 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 1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失蹤人親屬 系統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民時新聞報等件 為證。又而相對人查無在監在押紀錄,亦無入出境情事,其 勞保於88年12月10日已退保,全民健保之投保單位為南投縣 埔里鎮農會,有本院職權查詢之臺灣高等法院入出監簡列表 、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法 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在卷為憑。又聲請人前曾 於103年間對相對人提出死亡宣告之聲請,然因未於期限內 將本院公示催告刊登新聞紙而遭駁回聲請,查聲請人於前案



死亡宣告事件中,並提出南投縣埔里鎮蜈蚣里辦公處證明書 ,證明相對人失蹤之事實。而相對人乃因非會員佃農身分加 入農保,故以南投縣埔里鎮農會為健保投保單位,並未於該 會任職,另相對人自95年10月21日起至103年7月31日止均無 就醫紀錄,又前案死亡宣告事件經向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 分局函查結果,據覆相對人之女湯麗兒於95年10月23日報案 協尋相對人,嗣後並未尋獲,經警於103年9月9日訪查相對 人之友人邱月珠,其表示知悉相對人失蹤,由其女湯麗兒報 警協尋,然不知悉相對人之現況及動態,尚未尋獲相對人, 最後一次看到相對人係於8年前等情,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103年9月24日健保中字第1034035680號函、南投縣 埔里鎮農會103年9月25日埔農保字第10300003374號函、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103年9月10日投埔警防字第103001 4940號函暨所附受(處)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口系 統資料報表、邱月珠訪談紀錄表等附於本院103年度亡字第 13號死亡宣告事件卷宗經本院職權調取核閱屬實。 ㈡綜上事證,堪認相對人確已離去其住所且未與任何家人至親 聯絡,其自95年8月9日失蹤迄今,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已逾 7年之失蹤法定期間,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與相對人間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其請求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核與首開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本件相對人於95年8月9日失蹤,計至102年8月9日為止,已 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依法准 予宣告相對人於102年8月9日下午12時死亡。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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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