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52號
NTDM,110,聲,152,20210318,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承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承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承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 屯分監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民國110 年3 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72691 號函核准 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