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志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志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羅志光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後,在法務部 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民國110 年2 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2200 號函 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佩 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