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0年度,22號
NTDM,110,審交易,22,2021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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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朝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偵字
第2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朝深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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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