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200號
NTDM,109,訴,200,2021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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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睿昶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緝字第
128 號、第1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睿昶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參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 告坦承犯行,依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泰韋鄭鈞皓等人之指訴 ,及相關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 第1 款、第2 款、第2 項加重詐欺取財未遂,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 項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項、 第3 條第1 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 前於偵查中未遵期到庭遭通緝,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理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9 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 ,並於110 年1 月22日訊問被告後裁定延長羈押在案。二、茲因羈押期限將屆,被告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並依卷內事證 ,經本院於110 年1 月28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 月,被告前於偵查中曾遭通緝,且遭判處之刑度非輕,有事 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而被告於訊問程序中表示無資力 可供具保以停止羈押,是斟酌國家司法權之行使及羈押對被 告人身自由之限制,依比例原則權衡之,認被告未予具保無 從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進行,是被告之羈押原因依然 存在,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10 年3 月22日起 延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藍建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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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