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09年度,72號
NTDM,109,審交訴,72,20210312,2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訴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恩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
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9 年度審交訴字第72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恩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而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規定參照。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潘恩豪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0 年2 月4 日 ,就本院於110 年1 月12日所為之109 年度審交訴字第72號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且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 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