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9年度,296號
NTDM,109,審交易,296,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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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交易字第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昌文


被   告 黃智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3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 自白,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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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