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原訴緝字,109年度,1號
NTDM,109,原訴緝,1,2021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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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振遠




選任辯護人 洪家駿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森林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
12月29日所為109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振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年度原訴緝字第1號判決業於民國110年1月13日送 達於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振遠位於南投縣○○鎮○ ○路○○○巷000號之居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 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判決正本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埔里分局鯉潭派出所,並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10年1月 23日發生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207頁),堪認上開判決確已於斯時合法送達。是被告如 對本案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即應自110年1月24 日起算20日,並因上訴人係居住於南投縣埔里鎮而再加計在 途期間3日,是其上訴期間應至110年2月16日屆滿,而被告 已於109年1月28日提起上訴,本院並於同年月29日收受之, 此有被告書立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及其上之本院收發室收狀 章戳1枚可稽,然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嗣被告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即迄110年3月8日屆滿,仍未補提上訴理由 狀,有本院收文、收狀查詢單各1紙在卷可考,則依上揭所 述,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予以補正,即命其補提上訴理由狀。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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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