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簡字,109年度,155號
TTEV,109,東簡,155,2021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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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簡字第155號
原   告 陳悅賢 
被   告 張蕙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0年2月2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0年3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應調查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7781號執行事件是否尚存,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0年3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被告部分為遠距審理)。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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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