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小字,109年度,253號
TTEV,109,東小,253,2021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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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小字第253號
原 告 駱洸華
被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台南貨運服務
所台東服務站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台南貨運服
務所台東服務站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設址(本件起訴狀僅記載被
告之「送達代收人」為「許紜蓁」,惟此顯非被告之法定代
理人,亦非被告所指定應受送達之人,是本院尚無從確定被
告之當事人能力及應送達處所為何?)
二、原告應補正與被告間之公證書(因原告主張與被告訂有經公
證之租賃契約,並約定由本院管轄,復於起訴狀上記載已提
出該公證書為證。惟查,原告之起訴狀上並未附有上開公證
書,經本院前於109年12月27日函請原告補正,惟迄今仍未
補正上開供證明所用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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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