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0年度,69號
TNEV,110,南簡補,69,202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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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69號
原 告 陳駿緯


被 告 劉子山
劉萬泉
劉孟煌
劉永春
劉雲霞
劉勝斌
劉正昌
被 告 劉蔡月英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錦雲
被 告 劉淑貞
劉益誠
林劉秀英
郭真喜
被 告 郭真祥
林郭秀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書銘
被 告 劉乃華
劉怡瑄
劉維昭

李美津
劉晏妤
劉庚瑾
劉宗輝
劉娟珠
被 告 張榮仁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榮隆
被 告 張文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088元(計算式詳如
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件: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800元/㎡×面積(140.86㎡
×原告應有部分9/16=301,0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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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