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0年度,65號
TNEV,110,南簡補,65,2021032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65號
原告 羅秀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易良蔡奇哲蔡翊琳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
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