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58號
原 告 廖憶臻
廖為哲
廖嘉妤
兼前開三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廖俊民
陳玉琴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凱駿、昌泰交通有限公司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96,574,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