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0年度,422號
TNEV,110,南簡,422,202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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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42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被 告 陳秉富即陳岳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聲請費新臺
幣(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203,425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聲請費500元,原
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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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