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0年度,400號
TNEV,110,南簡,400,202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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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400號
原 告 意精研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0號
法定代理人 王賢明
訴訟代理人 林俊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仲帆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
203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8,513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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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意精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