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子瑜
劉德明
被 告 杜良安(即吳淑梅之繼承人)
杜經綸(即吳淑梅之繼承人)
杜日揚(即吳淑梅之繼承人)
宋宜玲(即吳淑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1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
本件因原告依「頭家現金卡融資契約書」約定請求之債權似屬現金卡債權,原告卻未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減縮利息請求,為釐清該筆債權是否屬現金卡債權,以維護兩造之權益,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另請原告於期日指派符合民事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之訴訟代理人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