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0年度,399號
TNEV,110,南簡,399,2021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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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99號
原 告 楊崇甫

楊崇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林貴華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補正共有人林戴玉枝楊華道、陳金治之完整繼承系
統表、全體繼承人姓名、年籍、住居所(如該繼承人已死亡
,應再查明其繼承人),並提出該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略),及查明該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以書狀
陳明是否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
二、應補正、確認訴訟聲明(原告110年3月10日陳報狀中,共有
人陳金治之繼承人錯誤)。
三、應提出林衍至律師為林長誼遺產管理人之證據資料。
四、原告之補正狀,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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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