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南簡字第162號原 告 賴美人 被 告 孫郁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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