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0年度,162號
TNEV,110,南簡,162,2021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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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62號
原 告 賴美人
被 告 孫郁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
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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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