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建簡補字第2號
原 告 李霙慧即豐田鋼品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李俊田
被 告 電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安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777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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