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4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貴
訴訟代理人 江崇延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柏毅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666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