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480號
原 告 呂亞帆
被 告 鄭創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該項裁定已於110年2月17日送達予原告,原告迄今仍未繳 納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在卷足 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