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司簡調字,110年度,246號
TNEV,110,南司簡調,246,2021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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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司簡調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政綸即陳喜才、陳○○(真實姓名不詳)間
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政綸即陳喜才(下稱陳政綸)積欠 聲請人債務未為清償,又鄧亦峯為被繼承人陳堯華(下稱陳 堯華)、被繼承人陳王富英(下稱陳王富英)之繼承人,而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 號5樓之1,此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乃陳堯華陳王富英之 遺產,本應屬包括陳政綸在內之陳堯華陳王富英全體繼承 人公同共有。詎陳政綸未拋棄繼承,而與相對人陳○○(真實 姓名不詳,下稱陳某)協議分割遺產,將系爭不動產以分割 繼承為原因登記於陳某名下,此舉已侵害聲請人之債權,為 此聲請調解,請求撤銷陳政綸與陳某間之遺產分割協議,及 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4年6月1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並塗銷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等語。二、按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三、查本件依聲請人之調解聲明及爭議情形所載,聲請人係請求 撤銷陳政綸與陳某間之遺產分割協議及關於系爭不動產之分 割繼承登記行為,並塗銷該分割繼承登記。核其內容屬須由 法院判決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 ,而調解乃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 與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意思表示不同,形成 判決所生之形成力,尚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方式代之。故縱聲 請人與相對人調解成立,亦不得據以撤銷前述遺產分割協議 ,及撤銷系爭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依前揭說



明,本件之聲請核屬不能調解者,應逕以裁定駁回之。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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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